(2017)川34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文久德与郑子文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久德,郑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74号申请人:文久德,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郑子文,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文久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子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文久德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停止对申请人在万家坡大路以下土地的耕种,并交还给申请人耕种,执行费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待被执行人郑子文种植的石榴成熟售卖后再执行,且申请人文久德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