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锋学与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学,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2行初98号原告张锋学,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黄葆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学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纠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锋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锋学25元。审 判 长 刘全喜代理审判员 高宏亮人民陪审员 张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徐 维书 记 员 韩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