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李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李斌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088号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四路三十五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法定代表人:洪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该公司员工。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万通路万通小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620602600292657(1-1)。经营者:史福莉,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李斌山,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审理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人人乐建材商行、李斌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林梅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