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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2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贡桑曲珠与益西格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桑曲珠,益西格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22民初62号原告:贡桑曲珠,女,1985年1月3日出生,藏族,现住中石油当雄加油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卫,西藏当雄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玉,西藏当雄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益西格桑,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藏族,现住中石油当雄加油站。原告贡桑曲珠与被告益西格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登记立案后,原告贡桑曲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桑曲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桑曲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后100元,由原告贡桑曲珠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达  珍审 判 员 措  吉人民陪审员 格  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普布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