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某甲与安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安某甲,男,1977年0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某乙,女,1976年01月12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某甲与被执行人安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杜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