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明勇与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勇,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许明勇,男,1983年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住址:腾冲市。法定代表人:邓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明勇与被执行人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5250元,申请执行人许明勇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许明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兴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