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7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李光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李光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286号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55号。法定代表人:巩志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丹,女,1983年8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53-4号2-8-3。委托代理人:武垚,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138-4号。被告:李光鉴,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号***#2-5-2。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李光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李培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