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瑞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岚县东村向阳路西三街一号。负责人李永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瑞珍,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27民督1号支付令,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01038元(按8.85‰的月利率支付自2004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7年8月30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瑞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瑞珍的银行存款1520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