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文峰与高绍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峰,高绍山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峰,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绍山,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文峰与上诉人高绍山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文峰、高绍山均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103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峰、高绍山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文峰、高绍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峰、高绍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文峰负担12.5元,上诉人高绍山负担12.5元。审判长 金春明审判员 杨 炎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生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