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瑞萍与陈永红、郭瑞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瑞萍,陈永红,郭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54号申请人:郭瑞萍,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祝东华,内蒙古恒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永红,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郭瑞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郭瑞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永红、郭瑞俊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郭瑞萍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永红、郭瑞俊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郭瑞萍所有用于担保的房屋。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