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步钟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步钟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26号罪犯陈步钟,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25号刑事裁定,改判该犯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3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步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该犯在间隔期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90分;考核期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40分,获得表扬4次;本次交纳个人财产5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步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步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