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5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屹钟与张宏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屹钟,张宏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90号原告:张屹钟,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亮,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弦,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屹钟与被告张宏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屹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屹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屹钟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300000元减少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屹钟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屹钟负担。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亚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