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葛永兴与杜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兴,杜金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829号原告葛永兴,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杜金钟,男,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兴与被告杜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永兴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