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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葛永兴与杜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兴,杜金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829号原告葛永兴,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杜金钟,男,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兴与被告杜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永兴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