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324执1761号被罚款人:杨浜本院在执行陈芬芳与杨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浜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9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