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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324执1761号被罚款人:杨浜本院在执行陈芬芳与杨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浜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9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