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秀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131号被执行人王秀贵,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友宰镇人,农民。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晋02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王秀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8月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秀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县友宰营业所有存款,帐号为6221881620011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秀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县友宰营业所(帐号为622188162001160****)上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