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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移交执行石洪军汪显革、徐来、程红英、佟玉德杨威容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汪显革,徐来,程红英,石洪军,佟玉德,石洪军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095号移交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江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法定代表人:马立,院长。被执行人:杨威,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汪显革,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徐来,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程红英,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石洪军,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佟玉德,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人石洪军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汪显革、徐来、程红英、佟玉德贩卖毒品罪,杨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6)黑011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罚金7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和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应当履行,但追缴罚金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孙振宇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