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金山申请执行王志亮葛春香王龙穆川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山,王志亮,葛春香,王龙,穆川通,刘秀福,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山。被执行人王志亮。被执行人葛春香。被执行人王龙。被执行人穆川通。被执行人刘秀福。被执行人李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