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雨、杜江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杜江修,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雨,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宁县。被执行人:杜江修,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被执行人: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修水县义宁镇祈福国际大厦B栋503、504室,组织机构代码:70565599-8。法定代表人杜江修。申请人刘雨与被执行人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杜江修追偿权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4577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8245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杜江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杜江修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被执行人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债权人共计193名。该公司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杜江修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杜江修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将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杜江修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刘雨进行了终本约谈,刘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杜江修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杜江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刘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桂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