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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建武与陈水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武,陈水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28号原告:魏建武,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陈水群,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魏建武与被告陈水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魏建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魏建武负担。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致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