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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皮定安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定安,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皮定安,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被执行人:罗军,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定安与被执行人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皮定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成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