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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百君与刘春红、刘家豪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百君,刘春红,刘家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刘百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春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家豪,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刘百君与被执行人刘春红、刘家豪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百君依据(2017)吉010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354.68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春红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百君142,000元。申请执行人刘百君已收到执行款142,000元,被执行人刘春红交纳执行费203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百君于2017年8月30日向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