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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海金职务侵占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76号黄海金:你因职务侵占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刑初字��2257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委托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彭利民、冯秋兰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你的申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本案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林和生、黎燕莉的讯问笔录内容与其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供述内容不一致,对同一问题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2.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有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你并未参与余思友及本案其他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你的行为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判对你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破案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资料、职务证明材料、《关于下拨工会活动经费的请示》、付款申请单、电商公司分会会员名单、电子转账凭证、工会拨款明细账、关于组织公司工会会员拓展活动请示及呈批件、费用报销单及发票、大额使用现金申请表、付款凭证、付款回单、孟祥芹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关于电商公司工会分会经费调查的情况说明》及上缴赃款情况材料、证人李裕荣的证言、同案人余思友、原审被告人林和生、黎燕莉、卢国锋、孟祥芹的供述及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于你所提的申诉理由,结合本案证据和事实,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本案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你申诉提出余思友、林和生、黎燕莉三人关于你参加了事前商议的���述存在矛盾,林和生、黎燕莉的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供述内容不一致,对同一问题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侦查人员存在诱供的情况。经查,余思友、林和生、黎燕莉三人虽在作案细节方面的供述不完全一致,但均指证你参与了事前商议,三人关于你参与犯罪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林和生、黎燕莉两人在庭审中均否认在侦查阶段曾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所作供述均是各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办案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你此节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你申诉提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有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经查,你在本院申诉审查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现有证据证实,事前余思友曾召集你和林和生、黎燕莉等人商议,准备将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拿出来分给大家做奖励;事中你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对财务报销工作的审核把关职责,在虚构的《关于组织工会会员拓展活动请示》和报销单上签名;事后你收取了余思友分给的4万元现金,在客观上非法占有了该部分工会活动经费,且在随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退缴或者上交。结合事件的发展和你参与的程度来看,足以认定你与同案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工会活动经费的事实。你此节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问题。经查,你在二审期间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鉴于原审被告人林和生、黎燕莉均当庭表示其供述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诱供问题,���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规则,在没有证据证明办案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采信林和生、黎燕莉二人所作言词证据,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你的认罪态度,鉴于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已经退缴相关违法所得,对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