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缪松铃、陈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松铃,陈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95号申请执行人:缪松铃,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华锋,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缪松铃与被执行人陈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23826.15元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