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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缪松铃、陈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松铃,陈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95号申请执行人:缪松铃,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华锋,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缪松铃与被执行人陈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23826.15元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