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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段勇波与段勇磊、米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勇波,段勇磊,米传发,米传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292号原告段勇波,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段勇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米传发,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湖北省随县。被告米传宝,男,汉族,45岁,住址同上。原告段勇波与被告段勇磊、米传发、米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具体情况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勇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国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