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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巴彦县香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与王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县香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王文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817号原告巴彦县香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巴彦县德祥乡。法定代表人姜凤,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王文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春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县香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县香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彦县香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县香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巴彦县香谷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耿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