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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13号。法定代表人:蔡元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156号。法定代表人:杨均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受理的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绵执字第216号。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乐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恒汇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应收款在287万元以内予以提取、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