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621号原告:高某某,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