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通瑞泰地毯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利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新绿叶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瑞泰地毯有限公司,南通新利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新绿叶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通市再生绒厂,朱小明,王洪云,葛祖庆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150号原告:南通瑞泰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大.培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新利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通甲路253-2号。法定代表人:朱小明。被告:南通新绿叶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法定代表人:王洪云。被告:南通市再生绒厂,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通甲路。法定代表人:潘美兰。被告:朱小明。被告:王洪云。被告:葛祖庆。原告南通瑞泰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新利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新绿叶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通市再生绒厂、朱小明、王洪云、葛祖庆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通瑞泰地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瑞泰地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已减半),由南通瑞泰地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