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8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劲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沃德佳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劲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沃德佳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汤包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劲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下沙村陈合院工业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9823578L。法定代表人:林继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沃德佳建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下沙村陈合院1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962558。法定代表人:汤包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包林,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劲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沃德佳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汤包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0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劲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