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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晓平、兰佩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平,兰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47号申请人:王晓平,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兰佩文,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畲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平与被申请人兰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晓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申请人王晓平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贵电支行34000元的保证金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佩文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兰佩文的银行存款330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立即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