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鑫联达彩板钢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联达彩板钢构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968号原告: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馆镇沈家墩村。法定代理人:孙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敬昕,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鑫联达彩板钢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里泽村。法定代表人:计法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联达彩板钢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鑫联达彩板钢构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鑫联达彩板钢构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潘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