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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彩明与黄新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彩明,黄新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223号原告:谢彩明,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新发,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鹭萍(系黄新发的配偶),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谢彩明与被告黄新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谢彩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彩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彩明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