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君、丁明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君,丁明建,牟宗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君,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炎,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均云,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明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宗爱,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茂彦,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魏君因与被上诉人丁明建、牟宗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君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丁明建、牟宗爱予以同意,上诉人魏君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两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魏君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上诉人魏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均由上诉人魏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宋海红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