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邦清与陈绪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邦清,陈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杨邦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绪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杨邦清与被执行人陈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绪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绪平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期限届满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邦清支付借货款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绪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绪平在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双台支行的存款5085.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柯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