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4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659号之一原告张某,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郭某,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伟良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