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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同福与被执行人王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福,王明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陈同福,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被执行人王明信,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本院在执行陈同福与王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明信向申请执行人陈同福偿还借款本金137850元及利息,利息依欠付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2年11月7日起计算,以49150元为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952元、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明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以(2014)鄂掇刀诉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信建设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关帝路的6层住宅楼一楼从北至南第4间门面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明信建设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关帝路6层住宅楼一楼从北至南第4间门面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