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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燕文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燕文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900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组织机构代码:75217XXXX。法定代表人:张剑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新,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该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立军,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该单位。被告:燕文奇,女,36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燕文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