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11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学光与赵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光,赵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1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学光,男,汉族,住海阳市方圆街道北城阳村。被执行人赵淑珍,女,汉族,住海阳市方圆工业园东前制衣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学光与被执行人赵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淑珍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452010135224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淑珍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452010135224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