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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43号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桂枝与被告龚小臣、龚轲、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桂枝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宇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