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43号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桂枝与被告龚小臣、龚轲、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桂枝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宇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