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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与付世凯、林万生、梁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林万生,梁鹏飞,付世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962号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单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729555035H。法定代表人:孔庆辉,经理。被告:林万生,男,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梁鹏飞,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付世凯,男,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万生、梁鹏飞、付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