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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俞卫生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卫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339号原告俞卫生,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陆永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法定代表人周思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星,男,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卫生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卫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卫生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俞卫生负担。审判员  徐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钰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