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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昆山市思拓精密模具加工厂与昆山博烁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思拓精密模具加工厂,昆山博烁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98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思拓精密模具加工厂,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孔巷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3601595292。经营者:徐爱文。被执行人昆山博烁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235号4号房。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思拓精密模具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昆山博烁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7789.20元。本院于2017���6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博烁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其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等可处置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劲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