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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毕易学与吉林省翡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易学,吉林省翡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592号原告:毕易学,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吉林省翡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松,经理。原告毕易学与被告吉林省翡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毕易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毕易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毕易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