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7、刘某6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974号原告:刘某1,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刘某2,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某3,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刘某4,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刘某5,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某6,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某7,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刘某1送达缴费通知书。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