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72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吴天辅、李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辅,李洁,陈湘,李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吴天辅,男,汉族,1960年5月7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教师,住永胜县。申请执行人李洁,女,汉族,1969年7月12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教师,住永胜县。被执行人陈湘,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生,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梁官信用社职工,住永胜县。被执行人李美华,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乡村医生,住永胜县。申请执行人吴天辅、李洁与被执行人陈湘、李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陈湘、李美华未支付欠款2492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由被执行人欠款249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湘、李美华支付欠款14000.00元,我院(2017)云0722执49号案件,申请人吴天辅、李洁,被执行人陈湘、李美华,申请标的34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4000.00元,该案剩余20500.00元尚未执结。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零元,剩余24920.00元尚未执结。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了查询,到永胜县房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2执恢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荣昌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毛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