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仁彬与周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彬,周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杨仁彬,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周国兵,男,1983年3月12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杨仁彬与周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仁彬有84338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