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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进与袁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袁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721号原告李进,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袁枭,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与被告袁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