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志斌诉黄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斌,黄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1394号 原告:马志斌,男,汉族。 被告:黄志伟,男,汉族。 原告马志斌诉被告黄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志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购车款12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11日、30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勃利县大志鹏程农机商店处赊购拖拉机一台、插秧机二台、打浆机一台,价款共计120100.00元,当日被告只交付现金100.00元,尚欠120000.00元购机款没有给付,并约定月利1%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经本院审查,原告应为勃利县大志鹏程农机商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志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依法退还原告马志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