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苗伶俐与北京泰和熹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伶俐,北京泰和熹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伶俐,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和熹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河苑小区1号院26号楼底商二层。法定代表人:张慧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北京泰和熹供热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莉,女,北京泰和熹供热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苗伶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泰和熹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6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69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苗伶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瑞生审 判 员 王 磊审 判 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袁 芳书 记 员 张增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