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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毅、孔佳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孔佳豪,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李毅,男,200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男,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孔佳豪,男,199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孔某,系被执行人孔佳豪父亲。被执行人:孔某,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毅与被执行人孔佳豪、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车辆、工商、银行、证券和传统查询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实现债权为0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次查询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孔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百度搜索“”